本应续签劳动合同,为规避缴纳社保,假借他人名义签订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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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上岗期间猝死,公司能否认劳动关系吗?
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王文涵)借用他人身份从事保安工作期间猝死,是否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尽管马某借用他人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但具体工作仍由本人从事,且公司按期发放薪酬,借用期间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4月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马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3月1日,为了规避缴纳社保,物业公司和马某共同商定,由马某假借李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600元,每月工资打入李某的银行卡。实际上,李某并未向该物业公司提供劳务,具体工作则由马某从事,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均未变。2022年8月20日凌晨5点,马某被发现猝死于保安室内。
2022年12月,马某家属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2015年4月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马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2022年3月1日马某与该物业公司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由马某冒用李某之名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但仍是马某在持续性地为该物业公司付出劳动,该物业公司也接受了马某的劳动,并对马某的工作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该物业公司向李某的银行账户内转账的资金正是马某每月的劳动报酬,无论马某与李某是什么关系,该物业公司将每月的工资打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内的事实是马某与该物业公司共同商定的,可以认定马某从该物业公司取得了报酬。故应当认定马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物业公司诉求,该物业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物业公司虽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但实际到岗从事保安工作的为马某,即该物业公司与马某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法官表示,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而借用他人身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故该物业公司提出马某以李某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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